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国土资罚决〔2015〕***号
当事人:安化县***碎石场,经营者:毛**,男,汉族,出生于19**年5月**日
地 址:住清塘铺镇**村**组
我局于2015年5月14日对你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10月16日在安化县清塘铺镇***村***碎石场越界2321平方米开挖盖山土,但没开采石灰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现场照片;
6.其它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办理合法采矿许可证后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本决定送达给你,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
电 话:7232594
地 址:安化县东平镇解放路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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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