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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16
一、责任单位
mobile365sb规划用地股
二、责任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四、审核权限
依据有关要求,规划用地股对安化县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受理和申请预审。
五、审核结果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资料,并组织向市政务中心申请用地预审。
六、申报条件
符合资料要求。
七、申报材料
(一)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扫描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
(五)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蓝线图;
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1、4项目资料。
八、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用户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在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申报办理,政务窗口对申报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交由规划用地股相关人员承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户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受理;受理后发现相关资料不全或有瑕疵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用户并进行资料补充。
(二)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股长,股长签署股室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审定。
(三)审核业务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书面说明理由。
九、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政务窗口对受理业务的办理进程、办结时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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