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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关闭)审批运行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16
一、责任单位
mobile365sb矿产股
二、责任人
分管领导、股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5、《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6、《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负责本级采矿许可项目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1、部、省、市发证矿山的上报资料初审,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公共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3、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4、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书;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
8、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9、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10、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
11、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2、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14、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要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
15、采矿权出让合同(招、拍、挂);
16、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必须提供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证;
17、申请开采金矿的,必须提供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8、在河道、航道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9、在山林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20、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21、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登记费、矿补费、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发票及缴讫证明;
22、矿山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承诺书;
23、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新立矿山还需提交
1、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⑴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⑵矿区所在地地质情况;
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⑷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情况;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图纸等)。
2、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或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
3、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还需提交:
1、勘查许可证;
2、储量评审的备案文件;
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4、对于勘查资金属于国家拨款的,还应提交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和价款处置有关资料;
5、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要求提交探矿权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还需提交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3、涉及变更矿区范围预审的还需提交:
⑴变更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基本情况、变更理由);
⑵原矿区范围和变更矿区范围图;
⑶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或提供的有关地质资料。
4、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5、变更采矿权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采矿权延续还需提交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矿区范围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止开采证明或违规开采的查处结
论。
(四)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交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转让人、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书;
3、受让人的资金、技术条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4、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⑴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1年;
⑵采矿权属无争议;
⑶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关闭矿山需提交以下资料
1、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书;
2、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
3、完成有关土地复垦、水土保护、、环境保护、安全隐患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或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4、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书;
5、矿补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的缴讫证明;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采矿权人申请,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按程序进行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受理后,转送矿产股办理。
2、矿产股在确认项目单位材料齐全后签收。上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政务窗口通知采矿权人进行补正。
3、矿产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
4、矿产股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股长,需要相关股室会签意见的,送相关股室会签后报股长,股长提出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或局长签批后,制作正式文件返回政务窗口盖章签发。
(二)办理时限
应在受理采矿权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结。确实难以在30个工作日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以批准的理由。
八、监督检查
1、股室内部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和岗位分工责任制。
2、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主要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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