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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许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16
一、责任单位
mobile365sb地产股
二、责任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划拨用地目录》。
四、审核权限
依据有关要求,地产股对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内的供地许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审核。
五、审核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单、《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六、申报条件
(一)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条件;
(二)符合城市规划;
(三)符合年度供地计划。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来源资料;
(三)宗地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含电子文本);
(四)经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案》;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选址意见书、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
(九)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八、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用户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在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申报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户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受理;受理后发现相关资料不全或有瑕疵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用户并进行资料补充。
(二)窗口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呈报地产股长,地产股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股室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供地许可应在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书面说明理由。
九、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窗口对受理业务的办理进程、办结时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局监察室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供地许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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