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mobile365sb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局长热线:0737-7222625
局办公室电话:0737-7224701
局办公室传真:0737-7231310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1-16
 一、责任单位
mobile365sb地产股
二、责任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四、审核权限
依据有关要求,地产股对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内的用于干部职工房改房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单位(企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行审核。
五、审核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二)宗地符合法定出让条件。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三)宗地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八)房产证;
(九)县规划部门意见;
(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十一)地价评估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八、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用户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在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申报办理,窗口人员对申报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户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受理;受理后发现相关资料不全或有瑕疵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用户并进行资料补充。
(二) 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地产股长,地产股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股室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核业务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书面说明理由。
九、监督检查
(一)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窗口对受理业务的办理进程、办结时限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局监察室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核准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工作流程图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